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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選不成台北市議員了!謝和弦遭中選會踢出候選名單 原因曝光

記者許皓婷/台北報導

謝和弦宣布參選台北市中正萬華區議員,遭中選會判定不符規定

▲謝和弦宣布參選台北市中正萬華區議員,遭中選會判定不符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4)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候選人部分,不符合規定者共7人,其中包括欲參選台北市中正萬華區議員的藝人謝和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但尚未執行完畢,因違反選罷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中選會14日公布直轄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745人,符合規定者742人,不符合規定者3人,分述如下:

(一)台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5選舉區謝和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於111年6月23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95號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依111年9月6日臺灣高等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新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吳建智為平地原住民,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依上開規定,吳員得行使選舉權及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選舉區為新北市第12選舉區(新北市之平地原住民),吳員申請登記為新北市第4選舉區(蘆洲區、三重區)議員候選人,核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符,應不准予登記。

(三)臺中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王朝坤因共同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交付財物罪,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案雖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惟108年10月23日上訴駁回,並判決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案於108年10月23日確定,且於111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另外,縣(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941人,符合規定者937人,不符合規定者4人,分述如下:

(一)新竹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8選舉區劉珈愷因投票行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百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案於91年5月31日判決,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彰化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5選舉區洪本成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90年偵字第5315號起訴,92年8月27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0號判決免刑確定。免刑判決仍屬有罪判決,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南投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2選舉區涂恩平因違反律師法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案於111年5月2日宣判,且於同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宜蘭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吳紹文因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案經上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而於111年8月2日上訴駁回確定,且於111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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