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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 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台灣預計在2040年禁售燃油車、市售100%要是電動汽車,對此,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停車法」第27條之1及第32條修正案,規範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同時規定不得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

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停車法」第27條之1及第32條修正案,規範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停車法」第27條之1及第32條修正案,規範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資料照)

鑑於我國擬於2040年全面禁售燃油車,屆時燃油車將於國內禁售,立委認為為及早因應電動汽車普及化,政府應超前部署,在公有停車場設置一定比例之充電設施。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之條文修法新增第27條之1,明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針對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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