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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不能投票複決聲請假處分!遭法院駁回

7名監獄受刑人不滿因服刑無法投票行使憲法複決權,向法院聲請對中選會假處分。北高行認為,投開票所的義務機關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選委會,並非中選會,裁定駁回。可抗告。

7名監獄受刑人不能投票複決聲請假處分,遭法院駁回。(示意圖/中央社)

▲7名監獄受刑人不能投票複決聲請假處分,遭法院駁回。(示意圖/中央社)

九合一選舉及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投票將於明(26)日舉行,蕭姓男子等7人因案入監服刑,他們主張,因服刑而行動自由受限,不能前往戶籍所在地附近的投票所進行投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請求於矯正機關設立投開票所或戒護他們至附近投開票所,行使複決權,遭中選會發函否准。

蕭男等7人認為,因投票日在即,如未能適當處置,他們對憲法複決案的複決權將無法行使,顯有重大損害與急迫危險,所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北高行指出,聲請人雖然是受刑人,但仍受憲法上的基本權保障,本件有無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該看聲請人的憲法複決權有無受到中選會限制,作為判斷。

北高行表示,依據公民投票法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規定,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的辦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北高行認為,聲請人因為在台北監獄等矯正機關服刑緣故,以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現實上無法自行前往指定投票所行使複決權,請求矯正機關設置投(開)票所,或應暫時准予戒護前往指定的投票所。不過,關於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義務機關應為各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中選會並非義務機關。聲請人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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