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司法TDR冤案大逆轉 關鍵證人指出「900號函非核定TDR」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臺灣存託憑證(TDR),一審遭臺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後,臺灣高等法院今(9)日開庭,傳喚文化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王志誠教授及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任院長郭土木教授到庭為法律鑑定。

人權協會辦TDR研討會,呼籲政府盡快修法。(圖/資料照)

▲人權協會辦TDR研討會,呼籲政府盡快修法。(圖/資料照)

◆關鍵證人郭土木教授指出主管機關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並未將TDR包括在核定之範圍內

郭土木教授除以法律專家之身分到庭為法律鑑定,並同樣針對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等法律議題表示法律意見外。

郭土木教授更具有一個特別的身分,那就是,財政部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郭土木教授正任職於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而76年第900號公告就是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的,郭土木教授指出,當時76年第900號公告的發布背景與目的,是因屢有人違法私自將外國有價證券帶到國內進行買賣,為了保障我國投資人,才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表示外國有價證券進入臺灣,也要受到我國證券交易法的規範,也就是說,76年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但臺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而且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因此,76年第900號公告核定之範圍不包括臺灣存託憑證。

此外,郭土木教授亦指出,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臺灣存託憑證存在,因此,主管機關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並無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意思。

另外,郭土木教授也認為,臺灣存託憑證在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前並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臺灣存託憑證方準用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

◆王志誠教授指出TDR為本國有價證券,不在76年第900號公告核定範圍內

王志誠教授針對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等法律議題表示,金管會主張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依據為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且主張臺灣存託憑證是76年第900號公告中所指之「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但臺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因此,不在76年第900號公告所核定之「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之範圍內。況且,事實上,我國首宗臺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是在87年上市買賣,而76年第900號公告是在76年才發布,顯然財政部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當時未能預見有臺灣存託憑證存在,因此,臺灣存託憑證顯非76年第900號公告核定之範圍。

此外,王志誠教授認為,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後,臺灣存託憑證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第6條規定,才受證券交易法規範。

由關鍵證人郭土木教授及鑑定人王志誠教授兩位的證詞足以證明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TDR案是司法大冤案!很明顯先前台北地院判決是烏龍大冤判!!!「依照罪刑法定主義」鍾文智應該是要受到「無罪判決」!

◆「募發準則」並非主管機關核定TDR為證交法有價證券之依據

主管機關一向主張臺灣存託憑證經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依據為76年第900號公告,然而司法機關則有認為核定依據為「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85年2月6日更名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針對此點,王志誠教授及郭土木教授均認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明定,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核定主體是行政機關,是立法保留給行政機關的權力,不能由非行政機關去解釋核定依據。況且,「募發準則」授權依據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95年4月4日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法,改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並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因此,「募發準則」並非核定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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