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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禁遊覽車上推銷」 最快112年上半年實施

交通部觀光局今(29)日預告修法,禁止旅遊業者在未經旅客同意下在車上兜售物品,預計最快明年上半年即可上路,若業者違反可處新台幣1萬到5萬元罰鍰。

未來旅遊業者禁止在未經旅客同意下於遊覽車上兜售物品。(示意圖/資料照)

▲未來旅遊業者禁止在未經旅客同意下於遊覽車上兜售物品。(示意圖/資料照)

觀光局預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其中禁止旅行業在沒有揭露於旅遊文件中,且未取得旅客同意向旅客兜售或使第三人向旅客兜售物品,相關條文預計最快明年上半年上路。

觀光局指出,實務上旅客參加國內外旅遊時,偶有發生旅行業在旅遊行程中安排未載明於旅遊文件兜售物品行為,讓旅客有被強迫推銷的感覺,例如旅行社隨團服務人員擅自在遊覽車上兜售,或安排景區攤販上車向旅客兜售商品等,造成旅客觀感不佳,影響出遊心情致衍生消費糾紛。

觀光局說,為尊重旅客自主性,避免影響旅遊品質及減少消費爭議,因此明定旅行業應於旅遊文件中揭露其向旅客兜售商品行為或安排景區攤販上車兜售物品,並應取得旅客同意。

觀光局指出,若業者違反規定,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55條第3項處1萬到5萬元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另外,觀光局在這次修正中,也新增旅行業業務項目,允許其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得附隨代收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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