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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國道內線龜速開95公里吃3千罰單 辯「保持安全距離」減速遭法官打臉

記者李忠憲/苗栗報導

女子開車走國道三號內側車道,未達最高速限遭警方開罰3000元。(圖/高公局提供)

▲女子開車走國道三號內側車道,未達最高速限遭警方開罰3000元。(圖/高公局提供)

龜速車上國道可別走內線!趙姓女子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下苗栗路段,以時速95公里行駛在須最高速限行駛的內側車道,遭國道警方開罰3000元。趙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以「保持安全距離」為由要求撤單。苗栗地院審結,認為當時趙女與前車相距達100公尺,並無保持安全車距減速必要,違規事實明確,駁回起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1日上午8點多,趙姓女子開小客車行駛在國道3號南下125.7公里苗栗後龍路段,以時速95公里行駛在內側車道,遭國道警察局第二大隊後龍分隊員警測得。由於該車道需以最高時速110公里行駛,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罰單,監理單位裁罰3千元。趙女收到後,立刻向苗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國道警察鎖定內側車道未依最高速限行駛車輛開罰。圖非當事人。(圖/翻攝畫面)

▲國道警察鎖定內側車道未依最高速限行駛車輛開罰。圖非當事人。(圖/翻攝畫面)

趙女表示,她當時是因為超車,又要與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車距而稍微減速。另外,她的車速表顯示當時時速103至105公里,依國家車測中心允許各車廠最大誤差值10%,員警取締實測她的車速是95公里,讓人民無所適從,也難以歸責於她。

趙女還說,她曾電話問後龍分隊值班員警,對方回覆一般時速95公里不開單,但此件舉發員警就時速低於110公里都會開單,質疑執法公正性因人而異。

法官認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以時速110公里計算,應與前車保持至少55公尺的行車安全距離。經勘驗當時路況,交通順暢且無壅塞,趙女與前車距離均維持100公尺以上,並沒有為了保持安全距離而以低於時速110公里行駛必要。

另外,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應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趙女自承當時車速表時速介於103至105公里,也未達該路段規定的最高速限110公里,沒有故意也有過失。趙女也未提出電話詢問員警內容的相關事證,難以採信,且與是否違規是兩回事,並不會因此解免她違反行政法義務所應負擔責任,最後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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