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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請正妹打掃…他追求遭拒怒爆「她是飯局妹」 法官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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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CTWANT

15萬請正妹打掃…他追求遭拒怒爆「她是飯局妹」 法官判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15萬請正妹打掃…他追求遭拒怒爆「她是飯局妹」 法官判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台北一名正妹2020年間認識一名張姓華僑,對方開出月薪15萬元聘請她幫忙打掃、洗衣,她欣然同意,不料男方有意追求,拒絕後竟遭對方在共同友人的微信群組爆料是「飯局妹」,氣得提告加重誹謗。不過,法院認為「飯局妹」在高級私人聚會等社交活動提供服務,是正當行業,最後判處張男無罪,全案確定。

起訴書指出,張男涉嫌於民國109年6月23日15時許,因追求告訴人未果,竟心生不滿,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微信群組內公開留言「飯局妹離開這個群組了」, 指稱告訴人化名為「Angel」,以每4小時新臺幣1萬2,000元之代價,從事飯局妹之行為,以上開不實且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內容指摘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台北地院審酌,「飯局妹」或「飯局小姐」,依當前社會通念,係指在高級私人聚會等社交活動中參與或提供服務,誠屬眾多合法正當行業之一,衡以個人選擇職業,各有不同經濟需求與社會環境因緣,不違反法令或社會規範之各類職業,本無高下之分、貴賤之別,不應因選擇不同行業,而對之為不同之價值判斷及差別對待。

法官認為,「飯局妹(飯局小姐)」為因應社會需求而生,是極具臺灣本土在地特色之職業名稱,憑恃良好公關服務在重要宴飲席間發揮活絡、調和氣氛之工作類型,不論在商界、政界等交誼餐會中屢屢可見,實難認有何貶損個人人格之虞,最後判處張男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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