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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血淋淋衛生棉」才能請生理假?勞工局認違法:最高罰30萬元

生活中心/陳慈鈴報導

拿出用過衛生棉才能請生理假,勞工局表示,此舉已經違法。(圖/資料照)

▲拿出用過衛生棉才能請生理假,勞工局表示,此舉已經違法。(圖/資料照)

女生一個月總有幾天會不舒服,過去政府為了體恤勞工,特別成立「生理假」制度,但卻有不肖企業宣稱「我們公司沒有生理假」,新北市更有一名生理不適的女員工,向公司請生理假,遭主管要求出示「血淋淋、使用過的衛生棉」才可以請假,最終向新北市勞工局檢舉後,這家公司遭罰10萬元。對此,勞工局特別提醒,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若經查證屬實,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呼籲雇主切莫以身試法。

新北市勞工局透露,過去曾接獲民眾反映雇主以各種名目無視「生理假」,包括被要求當日親自至公司填寫假單,否則以曠職論;飯店女櫃檯申請生理假後,被經理要求提出診斷證明;從事電話行銷的勞工請生理假,卻因為主管想衝業績只准半天假;請完生理假隔日上班,遭女性主管帶去醫院看婦科等。過去更有受罰案例,曾有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因受影響勞工眾多,而遭罰10萬元。

生理假每月1天不需證明,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示意圖/翻攝自Pixels)

▲生理假每月1天不需證明,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示意圖/翻攝自Pixels)

勞工局指出,「生理假」在《性別工作平等法》91年3月8日施行即已入法,但仍有中小企業對勞工宣稱「我們公司沒有生理假」,或者不敢直接拒絕員工申請,卻變相以其他方式阻撓或規避,事實上都違反法令規定。

勞工局說明,例如因生理假比照病假薪資減半發給,超過3日併入病假計算,部分雇主以為生理假就是病假的一種,可以要求勞工提出診斷或就醫證明。不過,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指出「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也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請生理假1日,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有其他不利的處分,如果雇主要求請生理假須附證明或其他形式的刁難,都屬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呼籲雇主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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