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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者未帶證明「申請變更身分證性別」受阻有違憲?憲法法庭回應了

吳姓跨性別者赴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由男變女遭拒而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本件與聲請解釋要件不符,裁定不受理。

吳姓當事人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前往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由男變女,因未持變性手術證明遭拒,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台北市一名跨性者申請更改身分證的性別,因未持證明遭拒。(圖/中央社)

▲台北市一名跨性者申請更改身分證的性別,因未持證明遭拒。(圖/中央社)

北高行認為,戶籍法就有關性別認定事項完全未為規定,主管機關內政部於97年間函令要求應檢附經2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女)性性器官的手術完成診斷書,才能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疑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指出,聲請人若認定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行政命令有違憲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216號解釋釋,自可不予引用,尚無釋憲的餘地,與釋憲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大法官決議,本案件與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故駁回其釋憲聲請。(非當事新聞畫面/翻攝自司法院直播)

▲憲法法庭大法官決議,本案件與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故駁回其釋憲聲請。(非當事新聞畫面/翻攝自司法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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