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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貪瀆案定罪率逐年提升 111年達100%

最高檢察署日前公布自行政院國家廉政行動建設方案上路後,各地檢署共起訴貪瀆案件4846件、1萬4201人,自4年前定罪率改採精算罪行次數後,去年定罪率達100%。

最高檢察署統計發現,111年貪瀆定罪率達百分之百。(記者陳弋攝影)

▲最高檢察署統計發現,111年貪瀆定罪率達百分之百。(記者陳弋攝影)

最高檢統計指出,行政院民國98年核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及法務部訂頒之檢察機關執行肅貪工作實施要點,各地檢署檢肅案件統計,自98年7月至112年1月底止,受理貪瀆案件1萬904件、起訴4846件、起訴1萬4201人,經判決有罪確定的平均定罪率為77.4%。

最高檢表示,98年到106年的定罪率約在80%以下,107年的檢肅貪瀆案件定罪率有86.9%,之後逐年攀升,108年是89.9%,109年是93.9%,110年是96.8%,111年100%。

最高檢指出,定罪率逐年攀升的原因在於,109年元旦起,以每名被告歷次犯行判決結果統計,不以過去的有罪人數為基準,改採罪行次數為計算基準,並以案件起訴年度為時序點,精準呈現各年度起訴定罪情形。

另一方面,高檢署過去曾成立貪瀆案件無罪判決分析研究小組,分析歸納無罪原因,包含證據能力不足、欠缺犯圖利罪之故意、未釐清行政裁量與違背法令之分際、賄賂與對價關係不明等,並製作案件研析表、偵辦檢察表,以提升未來貪瀆案件起訴後之定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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