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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臭罵「醜女」逆轉判無罪!法官:非美學專家不具公信力

社會中心/魏君程報導

男子臭罵女子醜女,二審逆轉無罪。(示意圖/資料照)

▲男子臭罵女子醜女,二審逆轉無罪。(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一對男女長久不睦,在某百貨廣場的販賣部前,女子遭到男方從後方碰撞,雙方因此起口角,男子還臭罵「醜女」,女子氣得告上法院,一審判男子公然侮辱罪,罰4千元,男子不服上訴,二審竟逆轉無罪。

判決書指出,台北一處百貨廣場有兩名店家長期不睦,其中一名男子阿宸(化名)因在百貨廣場的販賣與女子小芳(化名)起口角,竟公然謾罵小芳是「醜女」以及三字經,小芳氣得告上法院。

法官一審判決,阿宸辱罵小芳醜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千,如果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阿宸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判決指出,小芳指控阿宸在販賣部前對他有肢體接觸,還遭到辱罵醜女,以及三字經。阿宸否認肢體接觸,也否認辱罵。

本案證人指出,阿宸確實沒有碰到小芳,以沒有罵髒話,但阿宸真的有罵醜女一詞。法官表示,阿宸語言中所使用的「醜女」2字,乃是用以表達個人的審美觀,並無絕對標準,據心理學上的「審美流暢理論」以及「愉悅─興致的審美模型」等理論,指出阿宸並未具有美學評論有特殊的專業研究或社會權威地位,阿宸說醜女僅代表個人主觀評論,不具有社會公信力,因此判阿宸無罪,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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