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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死行人一審判6月 檢「判太輕」上訴卻改判緩刑連罰金都免繳

記者李忠憲/彰化報導

國內路口近來行人常遭車輛衝撞,被外國封為行人地獄。(圖/資料照)

▲國內路口近來行人常遭車輛衝撞,被外國封為行人地獄。(圖/資料照)

台灣遭封「行人地獄」惡名,民眾均認為應祭出重罰遏止!彰化縣詹姓男子2年前開車路口左轉時,撞上正在行人穿越道行走的電動代步車,許姓婦人送醫不治。詹男一審遭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易科18萬元罰金,檢察官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雖改判他不得易科,但卻以他已跟家屬和解,給予2年緩刑,不需入獄連罰金都不用繳。

判決書指出,彰化詹姓男子110年11月12日上午開車經過彰化市慈生街,到中正路口要左轉,竟撞上使用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正在斑馬線過馬路的許姓婦人,經送醫後傷重不治。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電動代步車視為行人活動輔助器材,道路上依一般行人管制規定,詹男應負100%肇事責任。

詹男坦認犯行,彰化地院簡易庭認為,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方與詹男均不服上訴。檢方認為,過失致死罪雖為5年以下法定刑,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後,已與得易科罰金要件不符。詹男則認為,他已跟被害人家屬和解,希望可以宣告緩刑。

彰化地院二審認為,詹男所犯過失致死罪經加重其刑後,數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判決,改判6月,不得易科罰金。但考量詹男已跟害人家屬和解,過去沒有犯罪紀錄,符合自首要件,坦然面對法律責任,「一時失慮致蹈刑章」,改判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益團體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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