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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網路投資詐騙!行政院拍板 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平台具連帶責任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近日網路假名人名義,過臉書等社群平台投放不實投資廣告方式以吸引民眾,進行投資詐騙猖獗。對此,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修正條文,要求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網路平台提供者必須落實廣告事前審查,同時加強事後對不實投資廣告下架機制,避免類似詐欺發生。

行政院會今通過金管會擬具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等。(資料來源/金管會)

▲行政院會今通過金管會擬具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等。(資料來源/金管會)

行政院會今通過金管會擬具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及前開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修正草案明定,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1、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2.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3.為保證獲利之表示。4.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5.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6.與前5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金管會指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正,可促使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職責,從根本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提供國人更安全之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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