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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4大理由認定張榮發遺囑有效 「市政北七路」念一半?還是有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4大理由認定張榮發的遺囑有效。(圖/資料畫面)

▲法官4大理由認定張榮發的遺囑有效。(圖/資料畫面)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遺囑指定將其名下所有存款、股票、不動產等共140億餘元獨留給二房四子張國煒。大房三子張國政因此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遺囑有效,張國政上訴二審,高等法院25日仍判決遺囑有效,即張國煒勝訴。理由主要是法官認定張榮發製作遺囑時,有遺囑能力,遺囑上的簽名係張榮發親簽等等。即便陳述代寫人的地址「台中市市政北七路」只念了一半,遺囑仍無不實記載,仍為有效。

根據判決,張國政認為,張榮發於2014年12月17日製作遺囑,但當時張榮發已無遺囑能力,且遺囑上的簽名也非張榮發親簽,現場也未有2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為本人遺囑,另也未陳述繕寫人姓名與居所,該密封遺囑應屬無效。

另公證人於封面記明不實事項,其公證書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且遺囑是在張榮發家中做成,公證書卻記載遺囑是在公證人的事務所做成,依公證法規定,也應屬無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根據張榮發的病歷資料等,認定張榮發撰寫遺囑時,無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且醫院方面也認定張榮發當時認知功能正常,無法認定缺乏遺囑能力,認定遺囑有效,判決張國政敗訴。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雖然張榮發在做成遺囑前2、3年經常因病得住院治療,在遺囑做成後還出現贍妄症候群,但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張榮發製作遺囑時沒有遺囑能力。

況且張榮發在2014年9月、10月間,贈與配偶1億元;2014年10月、11月間,移轉其英屬維京群島3家公司股權價值共1億4675萬4694元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於2014年9月至11月間,仍有處分巨額財產的能力,應為有遺囑力。

而遺囑經過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結果與張榮發於2011年、2015年間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大醫院同意書上的簽名結構佈局、書寫習慣相符,應確定遺囑上的簽名,為張榮發親簽。

另張榮發於2014年12月16日委請劉孟芬代謄寫遺囑,並指定長榮國際前董事長柯麗卿、時任總裁特助的吳界源、法務戴錦銓任遺囑執行人,待公證人楊昭國抵達張榮發住家後,張榮發便請劉孟芬拿出他於前一日簽署的遺囑,與楊昭國確認無誤後進行密封,足認該遺囑為張榮發自己所為,符合民法規定要件。

又張榮發於公證時,已經向楊昭國表示該遺囑為「阿芬」劉孟芬寫的,雖僅陳述劉女地址「台中市市政北七路」即未再為完整陳述,但已提供劉女的戶籍謄本供楊昭國記載於公證書上,無違民法規定要求遺囑人陳述代筆人姓名與地址的立法目的,難認公證人楊昭國有不實記載,遺囑自屬有效。

雖然楊昭國於2014年12月17日到張榮發住家辦理遺囑公證,但因僅攜帶「公證人楊昭國」印章,未攜帶鋼印,因此將遺囑連同公證書帶回事務所蓋用鋼印後,再由長榮法務戴錦銓取回,則公證書上所載遺囑製作地點並無誤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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