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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再敗!「牽手保時捷男」照片放IG挨告 確定要賠週刊1.5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雞排妹另對週刊提告求償60萬元,案件尚在二審審理中。(圖/翻攝自雞排妹臉書)

▲雞排妹另對週刊提告求償60萬元,案件尚在二審審理中。(圖/翻攝自雞排妹臉書)

本名鄭采勻的「雞排妹」(原名鄭家純)2021年間被《鏡週刊》拍到在停車場內,一手拉著行李,一手牽著保時捷男。報導刊登後,雞排妹在IG限時動態上放上該張照片,加註文字「猜猜這一盒是什麼?」還標註一面膜廠商,引發《鏡週刊》不滿,認為雞排妹侵害著作權,求償10萬元。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雞排妹需賠償1萬5000元,案經上訴。智財院二審認定該張照片確實具「原創性」,駁回上訴,雞排妹要賠1.5萬元確定。

根據一審判決,《鏡週刊》於2021年7月14日以「新歡已有未婚妻 想趁防疫弄胸部 疑雞排妹與男方對話流出」為題,報導雞排妹牽手保時捷男,並刊登直擊拍下的照片。照片內可見雞排妹一手牽著保時捷男,一手托拉著行李箱。

7月22日,雞排妹的個人IG限時動態上,出現該張直擊照片,並加註文字「猜猜那一盒是什麼?」同時標註一面膜廠商。《鏡週刊》不滿照片未經同意被用作商業用途,認定雞排妹侵害著作權,提起告訴,求償10萬元。

雞排妹反駁,照片並不具原創性,任何人都可拍出相同照片;且她使用該張照片也僅是出於調侃自己遭到跟拍。平日她也會在IG分享穿搭、保養等時尚訊息,有標記各廠牌習慣,許多IG使用者也有這樣的習慣,與是否用於商業行為無關。加上IG的版面限制,才會裁切到浮水印,並非故意不註明出處,更何況該張照片在週刊刊登後,網路上便已到處傳播。

不過智財院一審認為,該張照片確實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且沒有拍到雞排妹五官,沒有未經同意侵害肖像權問題。而雞排妹用於IG上的照片部分,已超過原始照片一半篇幅,且標註面膜廠商,有助於該面膜曝光度,可視為商業用途,因此依法判決。

二審法官則認為,該照片確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著作,雞排妹未經週刊同意或授權,重製該張照片,已經侵害週刊就照片的重製權。也未標明照片出處,並移除浮水印,侵害週刊姓名表示權。照片又為在公共場合拍攝,被拍攝者本身也是知名公眾人物,對照片並無合理隱私期待,不因照片涉侵害隱私權或肖像權而有不同認定,週刊求償有理,判決雞排妹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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