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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和春技術學院招生拿不到佣金 校方駁「學生非商品」勝訴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和春技術學院在退場前夕遭北部補教業者控告未履約支付招生佣金,但校方以「學生非商品」的理由勝訴。(圖/翻攝畫面)

▲和春技術學院在退場前夕遭北部補教業者控告未履約支付招生佣金,但校方以「學生非商品」的理由勝訴。(圖/翻攝畫面)

北部一家補教業者曾找上和春技術學院,表達願意協助校方進行廣宣招生,若學生確定入學後須支付學費總收入8成作為酬佣,後來在104、105學年度校方總共收許了520多萬學費,須依約支付418萬酬金,但校方後來只付了41萬元,於是業者提告追討370萬元,但不巧的是該校即將在5月份停辦退場,開庭時校方也主張學生並非商品,法官審理後認為收取高額佣金已經為違法教育法規,因此判決校方勝訴。

判決指出,和春技術學院在庭審時主張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契約,而且私校收費都要收到教育部監督,不得違法規定,更不能浮編學費相關事項或用途,也強調學生不是商品,不過補教業者出具支票、匯款資料,以及支出明細、電視牆等;不過不巧的是,和春技術學院在5月停辦退場,且補教業者主張的80%報酬,屬於重大事項,必須要有書約以及校務會議決行後,才能對外招標才算正常的法定程序。

此外,補教業者雖然有提出相當事證以證明雙方有對價關係,但無法證明招生酬佣,再者,高等教育招生及教學都可足以影響教育機構及學術發展,甚至是國家教育百年大計,因此招生工作不得委外辦理,相關條文教育法規都有明訂,法官認定補教業者已違反相關規定,因此判決補教業者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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