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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立法院三讀 公務員陞遷改為「功績原則」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原則,立法院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公務人員的陞遷從「資績並重」,改為「功績原則」辦理,增訂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以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盼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

立法院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根據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的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修正條文則將「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改為「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

修正條文重點,包含修正指名對調的規定,放寬為得採行2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辦理;另,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增訂對於公務人員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

修正條文新增,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另外,關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的情形,三讀條文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並增訂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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