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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仁會害慘黑幫!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三讀 幫派高調春酒、公祭最重3年刑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竹聯幫成員今年3月間高調舉辦春酒。(資料照)

▲竹聯幫成員今年3月間高調舉辦春酒。(資料照)

竹聯幫旭仁會、明仁會成員涉及多起暴力討債、社會矚目槍擊案及柬埔寨詐騙案,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3月間卻高調舉辦春酒引發朝野關注。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警方對幫派公開活動強勢執法將有法令依循,其中包括「明仁會條款」。法務部指出,只要明示或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經警方舉牌3次不解散,最重可處有期徒刑3年。

警方針對黑道幫派公開活動,目前僅能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透過路檢、臨檢消極約束,無法達到積極約束力。立法院參考日本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止法、刑法第149條,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三讀通過後,提供警方針對幫派公開聚集3人以上的刑事刑罰效力。

明仁會舉辦春酒,警方只能在場外臨檢。(圖/翻攝畫面)

▲明仁會舉辦春酒,警方只能在場外臨檢。(圖/翻攝畫面)

不過新法是採取先行政後刑罰,對於明示或暗示自身為犯罪組織成員,或者與犯罪組織有關,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警方命令3次以上不解散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以下罰金。另外,犯罪組織不必是目前已知幫派,自稱黑道、自創幫派名稱也包含在內。

另外,修正條文並增訂杜絕黑幫參政條款,只要是曾犯組織犯罪條例,未來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組織犯罪條例本次修法概要:

一、刪除強制工作相關規定,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
二、增訂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之行為處罰,最重可處有期徒刑3年,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以反制犯罪組織之氣焰,並周延公共安全之維護。
三、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以遏止犯罪組織勢力擴張。
四、擴大具公務員身分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之 行為,加重處罰之規定。
五、擴大沒收範圍,澈底斷絕不法犯罪誘因。
六、修正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以符合鼓勵自白及使訴訟程序儘速確定之刑事政策。
七、修正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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