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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黃牛!「文創法」三讀 不法獲利重罰50倍、大量掃票可關3年罰300萬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文創法三讀,重罰黃牛(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文創法三讀,重罰黃牛(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要打擊黃牛產業。根據條文,賣黃牛票可重罰票券金額10至50倍,若以不正當方式大量掃票,則處三年以下徒刑及300萬以下罰金。對此,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指出,過去黃牛罰不到也罰不怕,未來將能讓黃牛罰得到、更罰得痛。

本次修法定義黃牛為「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及「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

吳思瑤表示,查緝黃牛有四大配套,第一,加強查緝,入法明定黃牛犯罪樣態並提高罰則,不法獲利可裁處票券金額10至50倍之外,更針對以不正方式大量掃票的行為,裁處三年以下徒刑及300萬以下罰金。

吳思瑤續指,第二,設置檢舉制度,給予吹哨者檢舉獎金,民間一起抓黃牛;第三,責成文化部推動鼓勵而不強制的售票實名制,透過補助提高誘因;第四,督促文化部建立換票平台,透明、公開、合理的換票機制,保障藝文展演票券正常化流動。

吳思瑤說,她主張研議制定「黃牛防制專法」,再擴大融合現行《鐵路法》《社維法》,應修尚未修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醫療法》,將交通、藝文、運動產業、醫療甚至更多新興黃牛犯行類別,整合跨部會所有政策工具,強化查緝作為,打擊黃牛才更有力。

吳思瑤點出,另一項修法重點,就是鼓勵民間擴大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提升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修法重要突破包含適用對象特別兼顧事業及個人;投資標的除常見以公司或事業為主體外,更加入符合影視音實務的專案型投資;持股時間亦由3年放寬為2年,事業最高抵減率20%、個人最高減除率50%等,實施年限可達10年。

吳思瑤說,修法後,國家扶植的重點產業不再只是高科技、生技醫療或綠能產業,文化事業終於不再是outsider 。以台灣文化為核心的內容產業,將能讓文化軟實力成為台灣下一個護國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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