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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詐騙集團!立院三讀:私刑拘禁凌虐可關7年、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立院三讀:私刑拘禁凌虐致死最重無期徒刑(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院三讀:私刑拘禁凌虐致死最重無期徒刑(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100萬元;若致人重傷,則最重可關12年;若致人於死,最重則可處無期徒刑。

詐騙集團近期科技化、集團化,甚至將他人囚禁、凌虐等案件時有所聞。本次修法新增302條之1條文,以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並構成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處罰事由,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犯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可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指出,若 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則處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加重其刑至1/2。

此外,近來詐騙集團運用深偽技術(deepfake),也就是影片換臉等案件層出不窮,本次修法也配合增訂加重詐欺類型,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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