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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文涉貪污6罪 高院裁定執行17年6月徒刑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收賄及財產來源不明遭判14年定讞後,另涉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詐領公款3罪,皆判刑定讞。高院日前裁定,葉世文6罪合併執行17年6月徒刑,可抗告。

葉世文因收賄及財產來源不明等6罪遭法院判刑。(圖/中央社)

▲葉世文因收賄及財產來源不明等6罪遭法院判刑。(圖/中央社)

葉世文因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案,均遭判刑定讞;台灣高等法院裁定貪污3罪合併執行14年徒刑,葉世文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葉世文目前服刑中。

葉世文另被查出在營建署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任內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共計3次犯行。葉世文否認犯罪。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其中2次,所詐得財物為新台幣5萬元以下(1萬1600元、1萬2800元),應減輕其刑,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3罪,判應執行8年6月。最高法院今年5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聲請定合併執行刑期;台灣高等法院審酌葉世文被控部分,曾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及8年6月,經評價葉世文應受矯治程度,兼衡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等,日前裁定應執行17年6月有期徒刑,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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