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狗肉重罰7萬5!高雄市加重稽查 外勞吃狗雇主罰更重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為了保護毛小孩免於入腹的命運,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於去年12月8日擬訂了「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未來如果業者私自販售、持有或食用犬、貓,將會重罰7.5萬台幣。

▲高雄市動保處加重了食用狗肉的罰則。(圖/資料照)

動保處處長徐榮彬指出,這次通過的條例除了維護公共安全及彌補動物保護法的不足,同時寵物源頭控管也會是加強的重點項目之一。由於台灣少數地區還留有吃香肉的習慣,近幾年來更時有所聞,有外籍勞工在台灣誘殺流浪犬來吃。為了抑止這樣的風氣,高雄市政府通過自治條例,未來不止食用犬、貓者會受罰,若是外勞在台灣有相關情事發生,雇主也會因疏於管理而受罰,最高可以開罰10萬元新台幣。

同時,這次新增了多項新規定,其中包括:「未經許可不准持有獸鋏、本市(高雄市)公寓大廈3樓以上不得經營寵物業。」(整理:實習編輯顏至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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