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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當街朝車開1槍沒傷到人 法官「不確定殺人故意」判8年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朝行進車輛開槍,具不特定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等罪判8年。(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男子朝行進車輛開槍,具不特定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等罪判8年。(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台中市劉姓男子去年見有糾紛的一對情侶開車駛來,竟掏出手槍朝駕駛座開1槍,子彈貫穿鈑金卡在腳踏墊上未傷到人。台中地院認為,劉男近距離對車開槍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等罪判8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與一對情侶有糾紛,去年8月14日凌晨,他與對方在大甲區中山路發生激烈口角後,不歡而散。他見對方開車迎面駛來,竟掏出改造手槍往駕駛座開1槍,子彈雖貫穿車門鈑金,但卡在腳踏墊,沒有傷到人。警方獲報後,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前往劉男住處逮人,並查扣槍彈。

劉男坦承犯行,扣案的改造手槍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法院審酌,劉男作案用的手槍具殺傷力,若擊發很容易打死人,卻持槍朝開車的情侶射擊,造成子彈貫穿後卡在車內。以他近距離擊發,且駕駛在車內無從閃避,很容易就會中彈。

法官認為,劉男可預見開槍恐致生死亡結果,仍不違背其本意開槍,主觀上應有縱使開槍致人於死也不違背本意,具殺人不確定故意。劉男無視槍枝是管制違禁物,竟在公眾通行道路上,朝行進中的車子射擊,罔顧他人性命,對社會治安危害不輕。依槍砲罪、殺人未遂罪分判5年6月、6年6月,應執行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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