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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妹自稱酒國小仙女 媒介少女賣淫大玩「3人行」下場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女子媒介未成年少女賣淫。(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女子媒介未成年少女賣淫。(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台中一名18歲的張姓女子在IG上自稱「酒國小仙女」,並刊登招募小姐廣告,3天內就媒介了2名未成年少女與嫖客性交易,甚至還讓嫖客大玩3P,少女家人知情後提告,張女雖與被害少女家長分別以36萬、30萬達成和解,但她只賠了第一期1萬元賠償金後沒再付錢;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她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姓女子(案發當時18歲)自稱「酒國小仙女」,在IG上刊登招募小姐廣告,並媒介性交易。張女明知少女小雅(化名)、小婷(化名)還是國中生的情況下,仍替2人招攬客人進行性交易,並於2021年7月15日、17日,分別媒介小雅、小婷以1萬1千元、1萬2千元的價格與男嫖客性交易,更誇張的是,2021年7月17日當天,張女媒介小婷與另名14歲國中少女與男客大玩3P。此外,張女又於2021年7月20日,再度媒介小雅以2萬5千元的價格與嫖客發生性行為。

張女被查出至少媒介4筆性交易,她均從中抽5成牟利,總計約3萬4千元。案經被害少女家人揭發後,張女坦承犯行,並與2名被害少女的家長分別以36萬元、30萬元成立調解,但她卻只付了第一期的款項1萬元後就沒再付錢。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照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判處張女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此外,涉案的2名嫖客也被起訴,法院依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分別判處2男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7月,緩刑2年,應接受法治教育,另分別向公庫支付10萬和6萬元,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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