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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非貪汙幫認詐欺?張益贍:黃珊珊轉移事實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民眾黨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加班費46萬元,遭北檢以貪污罪起訴,律師出身的柯文哲競選總幹事黃珊珊引最高檢去年二月的見解表示,公務員詐領加班費都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北檢竟然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高虹安,顯非就法論法。對此,前民眾黨中央委員張益贍怒批,黃珊珊偷換概念,轉移高虹安貪污起訴之事實;知名律師林智群也質疑,黃珊珊論述錯誤,更批評高案是集團式的騙國家的錢,與詐欺罪有別。

高虹安被指控在立委任期涉嫌詐領助理費,還要求助理繳交加班費當作公積金;另外遭資策會控告背信等兩案。歷經8個月調查,台北地檢署14日同時偵結兩案,其中高虹安詐領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案,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以及《刑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將高虹安及其辦公室主任與助理等5人起訴。

黃珊珊引用最高檢察署去年2月新聞稿統一的法律見解表示,縱使是公務員詐領加班費或相關補助費都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北檢竟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高虹安,顯非就法論法,有刻意誤導視聽之嫌。如果高虹安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罪責,如果一審判決有罪就要停職,而普通詐欺罪則沒有停職問題,顯然這個案件捲入政治因素因人設事。

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發布的新聞稿指出,針對各檢察機關偵辦有關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四類案件,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應統一追訴標準,第一項:「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會意見認定之。」

對此,林智群質疑黃珊珊,最高檢察署見解是針對「公務員自己詐領加班費」的情形,高虹安案則是「高委員跟整個辦公室一堆助理」浮報薪資、加班費,集團式騙國家的錢。如果這樣的行為可以說只是想騙國家的錢,只構成詐欺罪,被抓包了,大不了我把錢吐出來,總可以吧?那貪污罪到底什麼時候用?

林智群指出,法官只看「最高法院」的見解,最高檢察署為法務部單位,其見解不能拘束法官,呼籲黃珊珊別拿法務部的劍來嚇司法院的法官。

張益贍也痛批黃珊珊偷換概念,轉移高虹安貪污起訴之事實。首先,非高虹安加班領取加班費而是助理加班領取,且國會助理非「公務員」,組有工會領的是勞保,因此立法院支付國會助理的加班費,是撥付給「立法委員辦公室」雇用助理之「公帑」,由立法委員依據勞動雇用契約核實支付。

張益贍表示,起訴書指高虹安「強迫」助理繳回加班費至公積金,而高挪做私人使用,即高透過助理加班名義,詐取並貪污公帑,所以檢察官以貪污罪起訴。

此外,最高檢察署在新聞稿中特別指出「依個別案件情節,各檢查署參酌認定」,在去年這則新聞稿發布後,同類案件諸如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案和嘉義市議員戴寧案皆以貪污罪起訴。張強調,詐欺罪和貪污罪最大的差異在是否停職或解職,民眾黨的新政治就是只要不解職,能保有權力,犯什麼其他罪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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