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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渣分手條件!不願離婚就三人行 人妻怒告腥夫獲賠0元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邱女不滿丈夫言明不離婚就接受三人行的條件。(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邱女不滿丈夫言明不離婚就接受三人行的條件。(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台南市1名邱姓女子,先前發現李姓丈夫外遇,對方還說如果不願意離婚,那就必須忍受他與楊姓女子交往,她憤而對2人提告求償60萬元;台南地院認為,邱女並無證據可供佐證,自己配偶權受到侵害,因此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邱女主張,她與丈夫在2016年間結婚,婚後感情和睦,楊女原為丈夫同事,2人卻在2021年到2022年10月間展開交往,不但頻繁外出過夜,還發生多次性行為,丈夫甚至言明自己已愛上楊女,倘若她不願意離婚,那就必須接受2人的交往關係。

邱女還說,2022年6月間楊女離婚,丈夫利用她輪值大夜班時,多次跑去女方家過夜,2人進一步發生性行為,白天也在社區內出雙入對,舉止親密,後來她與丈夫離婚,2人乾脆同居,她為此大受打擊,必須前往身心科求診,遂對2人提告求償60萬元。

李男辯稱,他確實向妻子表明愛慕楊女,並傳送「除了妳我只愛過楊女」、「我心裡有別人」等訊息,妻子進而萌生離婚之意,雙方討論離婚條件時,他也允諾支付110萬元,自然包含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金,妻子既然已收下這筆錢,豈能再利用這點提告求償。

法官認為,根據對話紀錄、錄音譯文等證據顯示,李男出入楊女住家一事,全是邱女聽聞第三人轉述,事後她當面質問丈夫時,皆未獲正面回應;法官指出,李男從未承認經常出入楊女住所、一起過夜及發生性行為等情事,加上LINE訊息前後語意不明,不能單憑這些資料就認定2人有不正當關係。

法官強調,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由原告主張權利,應負舉證責任,邱女卻無其他證據,證明2人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因此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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