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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拋兒女赴共掏金!25年後回台討扶養費 後悔喊:至少在我身體裡住過

社會中心/蕭宥宸報導

兄妹倆最終獲准不用扶養母親。(示意圖/資料照)

▲兄妹倆最終獲准不用扶養母親。(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市一對兄妹從小父母離異,後來母親前往中國工作後,就再也沒有扶養過兄妹倆,且母親多次回台灣都沒有探視。2人因此向法院提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怎料母親開庭時竟說,兄妹倆至少曾在自己身上住了幾個月,應該要給扶養費。不過,法官認為這並非正當理由,判兄妹2人不用盡扶養義務。

根據判決書,兄妹倆表示,母親在他們年僅7歲、4歲時跟爸爸辦完離婚後,就跑到對岸中國去工作。別說扶養兄妹倆,多年來,這位母親明明回台灣好幾次,卻都沒回家探視2人,明顯沒有扶養兄妹倆,所以2人才決定向法院請求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這位母親則向法官喊冤,認為兄妹2人至少都曾在自己身上「住了幾個月」,而她也不是生完小孩就拍拍屁股離婚。雖然離婚後沒有準時給扶養費,但她聲稱前後最少也給了20萬元;至於沒有回家探望是因為她人在中國,沒辦法頻繁回台灣。

法官審理後發現,這位母親從來沒給過扶養費,兄妹倆是靠著親友扶養跟政府補助長大,且母親不僅回台沒探過,甚至連自己有沒有打電話關心過都不知道。

最終,法官認定這位母親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且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導致兄妹倆從小缺乏母愛,如果還要2人扶養母親確實不公平,因此准許兄妹倆免除對母親扶養義務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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