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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開票所外架攝影機拍民眾起訴 法官認「模糊地帶」判決無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投開票所外架攝影機拍民眾進出,檢方認為恐影響、干擾民眾投票,不過法官判決無罪。(示意圖/資料畫面)

▲投開票所外架攝影機拍民眾進出,檢方認為恐影響、干擾民眾投票,不過法官判決無罪。(示意圖/資料畫面)

2022年九合一大選期間,「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花莉娜因在台北市一投開票所外架設攝影機,拍攝民眾進出,被檢方認定干擾投票,依選舉罷免法將花莉娜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花女僅默默拍攝,難認有干擾他人投票行為,且攝影機架在投開票所外,尚為法律模糊地帶,判決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花莉娜於2022年11月26日中午,在台北市文山區一投開票所外10.7公尺處的走廊架設攝影機,拍攝民眾投票情形,引發民眾側目、閃避鏡頭等情。經投開票所人員及警衛員勸導仍不願離開,報請警方逮人。檢方認為,花女的行為已經達到影響他人秘密投票自由、於心理層面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等罪起訴。

花莉娜強調,她身為「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拍攝隊伍是要記錄人數、確定選務有無違失;所選之拍攝地點也選在最偏僻的投票所及走廊角落,希望不會干擾到選民,她也沒有干擾民眾投票。

法官認為,勘驗攝影畫面截圖等,顯見花女將攝影機架設於投票民眾後方,並非聚焦投票民眾面容拍攝,又僅在隊伍末端後方靜默攝影,無以肢體動作或言語,暗示民眾應如何投票或放棄投票等。

另攝影機架設在投開票所外,民眾一步入室內,便脫離攝影範圍,圈票處且還有布簾遮擋,無從認定花女主觀上有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犯意。至於民眾有閃躲鏡頭動作等情形,經查僅有回頭面向攝影所在方向、步離拍攝畫面範圍等行為,難單憑推測,就認為達到心理層面干擾。

而此案發生後,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規定,擬將該條條文之構成要件修正為「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勸誘或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

法官認為,單純靜默拍攝他人進出投開票所的行為,皆在法律所訂之外模糊地帶,非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明確禁止之行為,立委及主責機關始認有修法明確規範,彌補處罰漏洞之必要。因此花女的行為尚難符合構成要件,判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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