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門檻有條件下修 立法院今初審通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4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罷免活動將可宣傳,罷免通過門檻也由現行「雙21制」改為相對多數,但同意票須達選區總人數1/4。

罷免、割闌尾(圖/翻攝自割闌尾臉書)

▲圖/翻攝自割闌尾臉書

初審條文明訂,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至下午10時;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從事罷免活動宣傳;報紙及雜誌刊登罷免廣告時,需載明刊登者姓名;罷免活動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年度列舉扣除額。

條文中明訂,各級選舉層級規定徵求連署期間也放寬1倍,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由30天改為60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由20天改為40天;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代表、村里長則由10天改為20天。

提案門檻部分,由現行條文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下修為1%,且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罷免案成案的連署人比例,也由現行選舉人總數的13%,調整為10%。

罷免案通過門檻依現行法律規定,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2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1/2以上者,均為否決,也被稱作「雙21」制度;初審條文改為「相對多數」,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4分之1以上,才算通過。

條文規定,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的社會、職業或政治社團,都可以成立罷免辦事處;立委、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中選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罷免案宣告成立30天內若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投票,但若被罷免人也是候選人時,則應在罷免案成立60天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對於罷免案通過門檻,以及現役軍人、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等條文有異議,內政委員會召委陳其邁表示,本案修法條文較多,提報院會討論前,還須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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