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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被撞反威脅女大生「陪睡不用賠錢」!下流對話曝光 遭監察院彈劾

社會中心/藍詩孟報導

今年5月台北地檢署一名陳姓檢察官在騎腳踏車時遭一名女大生騎機車擦撞,但陳檢事後不但沒主動報警,還開口性騷威脅女大生,「你如果願意跟我做X,你就不用給我錢」,讓女大生憤而向警局提出性騷申訴。陳檢遭監察院彈劾的提案也在本月9日審查通過,將被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台北地檢署陳姓檢察官因性騷擾女大生遭監察院彈劾。(圖/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陳姓檢察官因性騷擾女大生遭監察院彈劾。(圖/資料照)

監察院今(14)日發布新聞稿,曝光陳姓檢察官性騷擾女大生事件。監察院指出,陳檢於今年5月21日與申訴性騷的女大生在台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事故糾紛,陳檢身為司法人員,在這樣的情況下卻未報警循正當管道處理糾紛,甚至還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讓女大生備感騷擾、心生畏懼。

女大生也曝光陳檢在車禍發生後的對話,包含 「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X就好…要不要?」「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X,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經女大生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業經台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

隨後陳檢接受監察院調查時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情事」,雖雙方嗣經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但陳檢身為司法人員,處理車禍糾紛卻未能謹言慎行,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語騷擾申訴人,致申訴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實不可取。

因此監察院判定,陳檢除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外,還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案經媒體報導,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具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之必要。監察員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89條第8項準用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彈劾,將其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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