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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女師性侵小6童產子!「孩子在媽那」桃園社會局訪視:無權剝奪親權

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女老師與班上學生發生9次性關係,並產下一子。(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女老師與班上學生發生9次性關係,並產下一子。(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桃園市一名國小女教師3年前擔任5、6年級班導時,與班上男學生共發生9次性行為,甚至在其中一次性關係中懷孕產子,讓男童在未滿14歲的年紀下就當了小爸爸,女導師遭判17年6月徒刑。不過這名女師產下的孩子,社會局表示,即便女老師有犯罪事實,但孩子並未受到不當養育,因此政府機關無權剝奪其親權。

判決書指出,該名女老師擔任國小5、6年級的班導師,109年2月開學第一天上電腦課時,無視男童的拒絕,硬是在休息室發生性關係。此後,女導師常態性的會要男童在課堂間、午休時間與她發生性行為,甚至在其中一次性關係中懷孕,產下1子,直到男童畢業後升上國中,爸爸警覺到兒子與女導師的關係過於親密,超越師生情誼,進一步詢問才知兒子遭到性侵,氣憤報警。

檢警調查,女老師前後共和男童發生9次性行為,其中還有兩次是在男童不情願下發生,男童甚至還說只要被老師留下,聽到她叫自己脫褲子「就知道老師要做什麼了」。不過,女老師出庭時否認犯行,只與男童發生過一次性行為,該次還是自己被推倒,頭部撞擊後昏迷,一直到下體感到疼痛,才驚覺遭到性侵,也就是在這次行為中懷孕、生子。

法官審理後,認為男童證詞具體且明確,應為親身經歷,而女導師不克制己身情慾,利用男童年幼和他性交,對他身心健全有不良影響,且迄今未和男童及男童父親和解,依犯2個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7個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合併處17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桃園市社會局家防中心今回應,本案女師雖有犯罪情事,然其子女並無未受適當養育及照顧之事實,政府機關無權剝奪其親權,倘家長有照顧問題或需求,社會局可提供相關協助及資源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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