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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代課師談師生戀帶女童上摩鐵7次 他賠百萬和解獲減刑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國小代課男師與女學生談師生戀,帶去摩鐵7次,遭法官判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國小代課男師與女學生談師生戀,帶去摩鐵7次,遭法官判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彰化縣某國小謝姓代課老師任教期間,與班上女童談師生戀,甚至帶去汽車旅館開房間7次。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謝男4年;謝男上訴喊冤稱,他並非為一夜情滿足性慾,與女童是男女朋友關係。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謝男傳達錯誤性觀念給女童,考量他已賠償100萬元和解,撤銷輕判2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謝姓男子二審時主張,他和女童戀情起於在國小代課期間,2人原本只是臉書普通朋友,因女童活潑開朗貼心,雙方互有好感才一起上汽車旅館,雙方兩情相悅,沒有違反意願。女童偵訊也說知道去旅館要做什麼事,她也同意,表示純粹是師生戀關係。

他說,女童後來要去念國中前還寫信給他,字裡行間都是對他的感謝與離開不捨。女童原生家庭艱困,她在家庭女性學習成長過程,對於男性交往有特別渴望,就連女童月事不順,也是由他陪同去婦產科。

謝男說,他對女童所為並非是一夜情方式滿足色慾,也非利用她懵懂無知而性交,而是基於男女朋友關係。他事後也已賠償女童及其父親100萬元成立調解,請求減刑。

台中高分院認為,女童自稱是因喜歡謝男,才開口討論並發生性行為。足見謝男一開始是基於被動,行為也有經她同意,未以強暴脅迫方式,手段尚屬平和,犯後賠償和解,可見態度良好。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法官審酌,謝男和女童年齡、輩分有別,女童當時未滿14歲,即便是女童對他有好感,仍不應踰矩,卻前後和她性交7次。謝男雖會和女童聊生活瑣事,但聊天內容大部分都在討論何時性交、性交過程。還說自己也會和女友性交,要女童讀國二後也可找其他男人性交,對她傳達錯誤性觀念,惡性不輕。最後撤銷原判決,改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7罪,判謝男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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