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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外遇2男訴請離婚!法官認「雙方都有責」 三審逆轉判准離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人妻外遇2男,與丈夫分居至今,訴請離婚,但一、二審接任她應負責任較重,請求無理由。(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人妻外遇2男,與丈夫分居至今,訴請離婚,但一、二審接任她應負責任較重,請求無理由。(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人妻因外遇2男,和丈夫分居並打官司訴請離婚,但一審、二審都認為,人妻應負的責任比丈夫重,因此訴請離婚為無理由,不應允許。人妻再上訴,最高法院逆轉判准,認為雙方都有責任,不應以責任較重者不得請求離婚。

根據二審判決,女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背維持婚姻與家庭制度應負的夫妻忠誠義務,發生外遇行為,有責程度比丈夫重,因此女子依民法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維持一審判決。

女子因此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需負責時,並無法律規定限制有責程度較重者的婚姻自由,即雙方均得依法規定請求離婚。且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涵蓋範圍包括婚姻自由與維持或解消婚姻的自由。

而解消婚姻原需基於夫妻雙方意思合致,如未合致,仍不妨礙一方之解消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當夫妻無法合意結束時,有依法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權利,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的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另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不以雙方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法院無須比較、衡量雙方有責程度。不過應負責任較輕的一方,非不得就其因婚姻解消所受的損害,依法請求責任較重的一方賠償,以資平衡。因此改裁准人妻離婚,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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