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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議員張秉鈞詐領助理費坦承犯行繳回 判緩刑5年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秉鈞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119萬餘元案,考量張秉鈞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今(29)日判決張秉鈞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議員張秉鈞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119萬餘元案,考量張秉鈞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今日判決張秉鈞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圖/翻攝自張秉鈞臉書)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議員張秉鈞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119萬餘元案,考量張秉鈞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今日判決張秉鈞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圖/翻攝自張秉鈞臉書)

基隆地院今(29)日上午9時宣判,張秉鈞並未到庭聆聽判決結果。基隆地院發布新聞稿表示,張秉鈞當選基隆市議會第19屆議員,竟和父親、前基隆市議員張錦煌、母親陳瓊茹,利用擔任議員職務機會,以吳明停擔任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等共119萬2089元。

此外,張秉鈞3月24日登記民主進步黨基隆市第11屆立法委員初選,未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戶,由張錦煌轉交從游振發處所收受捐贈贊助參選立委的政治獻金100萬元。

法院表示,張錦煌及陳瓊茹明知吳明停平時經營臭豆腐、油蔥粿行動攤商,陳忠勝年少時因車禍發生嚴重腦傷,2人均無可能實際擔任議員公費助理工作,竟利用張錦煌在擔任3屆市議員期間,以吳明停、陳忠勝作為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等共962萬5895元。

法院指出,5名被告都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且在偵查、審理中坦認犯行並有悔意,且繳回所有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知所悔悟,另衡量犯罪動機,無非因議員的選民服務活動開銷、公益支出過大而需實質貼補、參選立委需競選經費等。

法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張秉鈞有期徒刑1年11月,褫奪公權4年,另依政治獻金法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需向公庫支付80萬元和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褫奪公權4年。

張錦煌部分,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褫奪公權4年。

陳瓊茹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需向公庫支付60萬元和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4年。

陳忠勝和吳明停依幫助公務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等。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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