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全文】八仙塵爆!法官斥呂忠吉「毫無誠意」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八仙水上樂園於去年六月發生塵爆意外,奪走15條人命、484人受傷。針對八仙塵爆事件後續究責,法官於判決書內提及,呂忠吉未曾至往生者靈堂致意,也未探視過被害人。雖願意和解,但至今仍未付任何一筆賠償金,僅願意用保險理賠金及未來工作薪資之一半來賠償被害人,難以看出道歉、和解賠償之誠意。今(26)日判決八仙塵暴案被告呂忠吉4年10月徒刑。

判決新聞稿如下:

壹、判決主文

呂忠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貳、事實概要呂忠吉為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瑞博公司)之實際出資人、負責人兼媒體總監,係從事舉辦派對活動業務之人,亦係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呂忠吉以瑞博公司名義,於民國104年6月27日16時30分起至21時止,在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3段112號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仙樂園公司)之園區內(下稱八仙樂園),舉辦需購票入場之「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Color Play Party)」(下稱彩色派對),票價從單人票新臺幣(下同)900、1,000、1,100元、四人套票從3,400、3,600、4,000元不等,派對活動內容包括歌手演唱、播放音樂、噴灑色粉、螢光漆及泡沫。呂忠吉以瑞博公司名義向八仙樂園公司租用八仙樂園內「歡樂海岸」及「快樂大堡礁」區域,並在「快樂大保礁」區域內搭建舞台,舞台前方為舞池,作為派對主要場地。呂忠吉並向臺旺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入重量4公噸之色粉,供派對活動現場使用。呂忠吉身為企業經營者,提供有償之派對服務予購票入場之消費者及以提供勞務換取入場之志工(以下統稱參與民眾),復為彩色派對之主辦人、現場總指揮、負責舞台場控,其知悉使用色粉具有引發塵爆之危險,若於彩色派對活動中使用色粉,有危害參與民眾之安全與健康之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10條之規定,負有於派對中停止使用色粉以確保服務安全之客觀注意義務,惟竟違背此項客觀注意義務,於104年6月27日舉辦之彩色派對中未停止使用色粉,因而負有防止塵爆發生之保證義務,且其採取下述行為

:告知現場人員色粉有發生塵爆之危險及防止其發生之注意事項;採取隔離色粉(可燃物)與電腦燈(熱源)之適切措施;做好場控,控制現場色粉之用量及控管舞台上使用二氧化碳鋼瓶噴射色粉之人員、時間、次數、數量;即有防止塵爆發生之可能,詎呂忠吉因確信彩色派對不會發生塵爆,致疏未注意而未採取。當日晚上7時許,呂忠吉離開舞台時,復未告知友人沈浩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發回續查)不要再噴射色粉。沈浩然即於呂忠吉離開舞台後、塵爆發生前,為炒熱氣氛,未告知呂忠吉,於呂忠吉不知情的情形下,先獨自在舞台上使用二氧化碳鋼瓶噴射置放在舞台前方之色粉堆,使舞台前方至舞池區充滿粉塵雲;嗣復叫無操作二氧化碳鋼瓶經驗之盧建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發回續查)上舞台,兩人在舞台左右兩側分別持二氧化碳鋼瓶一同朝舞台前緣置放的綠色、紫色色粉堆噴射氣體。

嗣於20時31分許,因盧建佑操作不慎,致紫色色粉被噴入置放在旁邊的電腦燈,色粉遇燈泡高溫表面引燃後,火光向上飄出,瞬間引燃舞台前方至舞池區瀰漫高濃度之粉塵雲,引發連環爆燃,粉塵爆燃所生火光再由上向下延燒至舞池區,又因舞池區地上堆積厚厚色粉,致塵爆在舞池區擴散延燒,造成舞池區之民眾或為塵爆火光燒傷,或因現場混亂而被推倒受傷,造成李珮筠等15位被害人死亡、林郁庭等331位被害人受有重傷、李世中等135位被害人受有普通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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