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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娘整理遺物氣炸!女員工與老闆同居20年 訃聞把自己列孝媳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李女與廖姓老闆同居,還將訃聞中把自己列為孝媳。(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李女與廖姓老闆同居,還將訃聞中把自己列為孝媳。(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某電子公司蔡姓董娘,先前整理遺物時發現,廖姓丈夫與李姓女員工發生外遇,2人還共築愛巢,遂對李女提告求償200萬元;李女辯稱,2人是以朋友關係同居,士林地院審理後,判李女應賠償100萬元。

蔡女主張,她與廖姓丈夫在1974年結婚,2人婚後育有3名子女,一同創立電子公司及投資公司;2000年間,丈夫決定搬離住家,並與李姓女員工同居;2019年間,李女泣訴自己被丈夫趕走,而且丈夫又有新的外遇對象,當下她以為2人已經分手,直到丈夫在2021年去世,她整理遺物時才發現,2人一直都是同居,遂決定提告求償200萬元。

李女辯稱,1996年間,她到公司上班時,早就知道老闆已婚;2001年間,2人開始同居生活,直到老闆死亡才結束,2人都是朋友關係,蔡女從一開始就知道並同意2人同居,而且他們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加上請求金額過高,亦超過求償時效,因此請求聲請駁回。

法官清查後發現,李女與廖男有貼臉、貼胸的合照,廖男母親去世時,她還負責操辦後事,甚至在訃聞中將自己列為孝媳,因此不採信李女說法;而且一般社會通念來說,無論男女與異性友人同居,顯然是婚姻關係外不正常交往,足以破壞廖男與蔡女婚姻。

3名子女應訊時證稱,父親死亡時,他們曾進入屋內,亦發現李女與父親同居跡象,與蔡女是否知悉並同意2人同居毫無關係,單純隱忍與積極同意仍有區別;法官認為,李女與廖男交往並同居多年,造成蔡女精神蒙受極大痛苦,考量雙方學經歷、職業及收入等情狀,判李女應賠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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