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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不廢死?憲法法庭4月23日開庭決戰 37死囚聲請釋憲力拚保命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死刑違憲與否?憲法法庭將開庭辯論。(圖/資料畫面)

▲死刑違憲與否?憲法法庭將開庭辯論。(圖/資料畫面)

死刑到底要廢還是不廢,已爭執多年,此次也成為總統及立委大選期間,各候選人爭論的焦點。憲法法庭25日公布最新言詞辯論庭期,4月23日上午10點到下午4點,將針對死囚王信福等37件聲請案,進行辯論。辯論重點就是「作為法定刑之一的死刑是否違憲」。如果合憲,適用哪些犯罪類型、被告犯為、配套措施等。

新北市國中生割頸案引爆台灣是否仍因執行死刑爭議,也再度成為大選期間,各候選人辯論的焦點。目前台灣共有37名死囚仍未執行死刑,原因多是因為仍進行聲請再審、釋憲等法律程序。包括現已71歲,被稱「最老死囚」,於1990年犯下嘉義「船長卡拉OK殺警案」的王信福等。

憲法法庭25日公告包含王信福在內共37件聲請案的言詞辯論開庭時間,訂於4月23日上午10點到下午4點。主要爭點就是法定刑之一死刑制度是否違憲。

分為3大部分進行辯論,即「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若憲法法庭認為死刑制度合憲,就要進一步討論適用死刑的犯罪類型,包括根據憲法,適用的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是僅得適用哪些類型?各聲請案終局判決所適用的各刑法罪名是否違憲?理由為合?

另也要進一步討論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犯為。例如根據憲法,得宣告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的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或「得減輕其刑」的區別,就死刑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最後是死刑的配套措施。就國內法律,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該有哪些配套程序,才能符合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無須變更或修正?理由為何?都是言詞辯論爭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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