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釀高雄城中城大火46死43傷 黃格格無期徒刑逃死理由曝光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黃格格曾被鑑定為性格容易衝動、報復心強,使得她與男友爭吵後,將香灰倒在易燃沙發上釀禍。(圖/資料畫面)

▲黃格格曾被鑑定為性格容易衝動、報復心強,使得她與男友爭吵後,將香灰倒在易燃沙發上釀禍。(圖/資料畫面)

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火造成46死43傷悲劇,主嫌黃格格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確定逃死。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處無期徒刑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違法。且已兼顧被告的更生改善、復歸、社會安全之維護,而與罪責相當,檢方上訴意旨也非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駁回確定。

位在高雄市鹽埕區的城中城大樓已經有超過40年歷史。因過於老舊,且多有閒置空間,無人有效管理,使得城中城一度為當地人口中的「猛鬼大樓」。直到2021年10月14日,黃格格與前男友爭吵後,將未完全熄滅的沉香灰倒在易燃的沙發上,點燃火勢,最終釀成46死43傷悲劇,震驚社會。

城中城大火造成46死、43傷。(圖/資料畫面)

▲城中城大火造成46死、43傷。(圖/資料畫面)

一審、二審皆判處黃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最高院認為,二審認定黃女有殺人、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犯行,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殺人罪論處,判處黃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理由、證據皆已詳述。

二審於量刑時,考量黃女因自覺遭男友背叛而心生報復的犯罪動機,及將未完全熄滅的餘燼,倒在易燃的沙發坐墊等手段;加上造成46名住戶死亡所生的損害,以及有妨害自由、公共危險等前科紀錄;犯後又矢口否認犯罪,且未與被害人或家屬和解、賠償損害的犯後態度。

另經台灣司法心理學會提出的鑑定報告,認定黃女為低度再社會化之可能;再考量其有長期酗酒、具社會人格障礙症傾向,導致判斷事理、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情形,參考「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刑」,因此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無悖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的違法情形。

雖然檢方上訴意旨認黃女有意實現重大傷亡,也確實造成46人死亡,其所生之危害、結果,不亞於殘忍的恐怖攻擊行動,應屬「情節最重大之罪行」,且黃女有高度再犯風險,難認有教化可能,原判決不判死刑,有違比例原則。

但最高院法官認為,黃女騎車離開時,火勢尚未引燃,其犯罪手段、主觀惡性,並非極端殘忍及重大。而大樓多為閒置空間,內部也堆有大量易燃裝潢材料,防火區劃失效,相關防火避難設施等公共設施老舊故障失修,加上長期疏於管理及維護,各住戶使用狀況過於混亂,權責機關對於大樓安檢及救災整備等狀況不良,使得火勢迅速竄流延燒,逃生、救災皆受阻。

黃女雖故意將未完全熄滅的香灰倒在沙發上,可能可預見若引發火勢,但如此嚴重之傷亡結果的發生可能性通常較低,且受多項因素綜合影響,黃女的行為與蓄意使用明火縱火、以殘忍手段殺人的情形,應有所區隔,與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行」有別。

又經鑑定結果,雖然黃女再犯可能性高,但仍建議矯正機關於黃女入監後,可進行酒癮戒治及心理治療,導正其偏差的價值觀、降低報復心態,改善長期衝動的個性等。考量黃女已53歲,若獲得假釋,也已年近80歲,且假釋期間保護管束依法長達20年,須由檢察官督導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者,對黃女施以輔導、教化,若有踰矩情事,尚非不可設法防範,甚至撤銷假釋。因此原判決已兼顧更生改善、復歸、社會安全之維護,與罪責相當。

檢察官上訴意旨顯然不足據以認定原判決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非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均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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