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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差提告爭退休金 法院判台北郵局補繳9.3萬元

郵差王耀慶認為台北郵局未依法將全勤獎金等提繳到他的勞工退休金專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北郵局應補繳新台幣9萬3743元到王耀慶的勞工退休金專戶,全案確定。

一名郵差提告台北郵局未依法給付全勤獎金等項目,法院判決台北郵局應補繳9萬3千多元。(示意圖/資料照)

▲一名郵差提告台北郵局未依法給付全勤獎金等項目,法院判決台北郵局應補繳9萬3千多元。(示意圖/資料照)

王耀慶自民國94年2月起受僱於台北郵局,任職於台北市內湖郵局,100年間經台北郵局甄試合格正式錄用,擔任全日制專業職外勤郵件投遞收攬人員迄今。

王耀慶指出,他受僱期間領取包括夜點費、壽險甲佣、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考核獎金等,但台北郵局在他受僱起未依法將這些項目均列入工資,作為計算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的標準。他主張台北郵局應提繳新台幣11萬1120元到他的勞工退休金專戶。

台北郵局指出,夜點費、壽險甲佣、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考核獎金等項目,並非勞基法上的工資,無須列入勞工退休金的計算基礎。本案攸關國營事業人事支出多寡、是否符合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等,舉輕以明重,法院應尊重雇主的裁量權。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雇主給付項目是否屬於工資,應依一般社會交易的健全觀念,判斷是否具備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雇主獲致對價的「勞務對價性」,以及有無於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具有制度上經常性的「經常性給與」為據。

北院表示,夜點費、壽險甲佣具有經常性,且非恩惠性質的給與,全勤獎金具有給付經常性的特徵,績效獎金與考核獎金為從事工作的勞務對價,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要件,均屬工資的一部分。

北院認為,王耀慶所主張的夜點費、壽險甲佣、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考核獎金等項目,均應計入王耀慶的工資以計算雇主負擔勞工提繳的退休金,判決台北郵局應提繳9萬3743元到王耀慶的勞工退休金專戶。兩造分別提起上訴,北院二審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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