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新制今實施 增訂免職、剝奪退休金、罰款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資料照/中央社記者蔡沛琪攝)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資料照/中央社記者蔡沛琪攝)

記者楊絡懸/綜合報導

司法院多次向立法院提出修正草案,去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馬英九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懲戒新制在今(2)日正式上路,將增訂「免除職務」和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等處分種類,公懲法上次修正公布為1985年5月3日,至今恰好滿31年。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公務員懲戒法是國家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責任、維護政府官箴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今日上路的公務員懲戒新制一方面增訂懲戒處分的種類,一方面透過審判法庭化。

據了解,公務員懲戒新法為全案修正,由原先41條增加至80條,其中增訂3項懲罰包括「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其中,免除職務部分除了免除現職之外,終身不得任公職;退休(職、伍)金視個案違失情節減少10%至20%,嚴重時可全部剝奪,並追回已支領的部份。

另外,也新制也增訂罰款處罰,罰款金額最多可罰100萬元。

過去舊法規定懲戒處分必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導致部分懲戒案件因刑事案而拖延,因此新法明定第一審刑事判決作成之後,便不能再以懲戒處分牽涉犯罪卻因刑事判決尚未確定為理由,而停止懲戒程序;至於公務員財產性的處罰,新制減俸期間拉長為6個月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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