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智忠、蔡京京免死 最高法院:犯行未達「最嚴重罪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嫌犯蔡京京與男友曾智忠只因蔡母不願給予生活費,同時反對兩人交往,因而共同籌謀殺害蔡母,事後更嫁禍蔡父,兩人於案發後始終未曾顯露悔意,甚至還在獄中結為夫妻,令社會一片譁然。今(4)日最高法院判決因認為兩人有教化可能,且兩人的犯行未達「最嚴重罪行」、「非判處死刑就無法表彰社會正義」的「最嚴重程度」,皆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蔡京京

▲蔡京京與其夫曾智忠聯手弒母判免死。(圖/資料照)

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指出,嫌犯判處死刑的條件必須符合「最嚴重罪行」,「最嚴重罪行」包含「無理剝奪他人生命」,與其他相同嚴重的罪行,或是動機是否「具倫理特別可責性」,以及是否「犯罪手段或情節具特別殘暴性、行為結果具嚴重破壞性、危害性」。

最高法院認為,曾智忠所犯下的殺人罪行,雖然是「無理剝奪蔡母性命」,但考量到曾智忠的犯罪動機與手段、「犯罪前的品行」、「與被害人的緊張關係」等因素,曾智忠尚未達「非判處死刑,將無法滿足罪與責相符、刑與罰相當之刑責要求,亦無法符合社會上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及其表彰之社會正義」的「最嚴重程度」,因此駁回檢察官認為曾智忠判刑過輕的上訴,曾、蔡兩人皆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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