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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太輕?收藏少女不雅片 保護司長怒批黃子佼是「犯罪共犯」

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藝人黃子佼涉嫌性侵案,更被查出在色情網站購買7部兒少性影像。(圖/資料照片)

▲藝人黃子佼涉嫌性侵案,更被查出在色情網站購買7部兒少性影像。(圖/資料照片)

藝人黃子佼涉嫌性侵案,台北地檢署昨(3)日以查無客觀事證,且告訴人與黃和解並撤回告訴,予不起訴;不過,檢警發現他加入網路偷拍論壇購買未成年少女不雅片,再度引發各界撻伐。對此,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國內性影像誘拐事件層出不窮,她個人認為,黃子佼購買偷拍影片,就是結構犯罪中的「共犯」。

據悉,檢方在調查事件過程中,搜索時查獲7個兒少性影像,昨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將黃子佼緩起訴處分,期間2年,必須在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20萬元,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網紅Zofia先前曾發文表示和黃子佼已經和解協調完成,「公開道歉是我唯一和解條件,並且分文未取。」也透露目前生活已恢復平靜,不想與對方再有任何交集。

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她個人認為,黃子佼購買偷拍影片就是結構犯罪中的「共犯」。(圖/資料照片)

▲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她個人認為,黃子佼購買偷拍影片就是結構犯罪中的「共犯」。(圖/資料照片)

張秀鴛下午接受媒體電訪時表示,據了解黃子佼是無正當理由持有上述非法網站的誘騙、不正當手段影片,「我個人認為他就是一個結構犯罪中的共犯」,因為就是有這些市場,這些不法集團才會用各種不法方式來誘騙孩子、或提交不雅照片甚至偷拍。身為社會公眾人士,做這樣的事真的很不妥。

對於黃子佼這樣購買不雅片但沒有轉售或公開放映,是否沒有罰則?張秀鴦則說此次檢察官判決黃為緩起訴,可能是用兒少法、或刑法235條等,雖不知是用哪一條判決,但若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的確比較低;最近也有人檢討是否應加重刑期,跟這次檢察官用刑期3年以下然後用緩起訴,相較罰120萬,「我們的確覺得有一些落差」,但也尊重檢方的判定。

媒體詢問,此類似案件日後是否有機會加重刑責?張秀鴛表示,其實法律的穩定性也要考慮到,不能一個案例後就把法條往上加,仍要尊重法務部的權責。不過她個人是譴責這樣的行為。衛福部自112年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後,目前平均一個月申訴案件量約400件。另外,4月中也會再召開記者會說明性影像處理中心的進度及相關成果數據。

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理事羅惠群表示,黃子佼的行為是助長其需求,「有供需問題」。但回過頭看數位性暴力對未成年的影響,他說,不論是不是偷拍,所留下的私密影像放上網後,可能會因此被家人、同學看到,面對異樣眼光要如何自處,即便報警、啟動了相關機制,仍有蔓延的廣泛性焦慮和緊張。

羅惠群說,過往有些個案是年紀很小的時候發生,就算至今20、30歲了還是受此所苦。還是希望在家庭、學校教育上,對於相關網路傳播資料的保護,無論是個資或私密照等,都需從各方面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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