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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通過!未成年犯想塗銷前科 需3年內不得再犯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未來未成年犯罪者要塗銷前科紀錄,得3年內未再觸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未來未成年犯罪者要塗銷前科紀錄,得3年內未再觸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國中生割頸案,引發各界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成年犯罪者「前科紀錄全塗銷」、安置輔導、保護管束是否確實達到遏止犯罪的爭議。司法院29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少年犯罪者得受保護、轉介處分或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年內,未再犯者才得獲塗銷前科紀錄。

司法院表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處遇多元化原則,此次修法增訂少年法院得依少年行為性質、年齡、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轉換安置輔導、保護管束等不同處遇。停止感化教育除了付保護管束外,亦得轉換為安置輔導處分等規定。

另少年受保護、轉介處份、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年內,未故意再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份或刑之宣告者,始得視為為曾受各宣告,得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期能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發揮預防再犯之效及保障其能健全自我成長,順利復歸社會。

四大修正重點:

一、配合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本法、監獄行刑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及參考現行法制用語,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21條、第22條、第23條之1、第26條之1、第27條、第28條、第62條、第64條之1、第62條之2、第80條、第81條、第83條之2)

二、增訂少年法院得視少年需求轉換保護管束、安置輔導等保護處分之機制,並得抗告等規定。(修正條文第42條、第55條、第55條之2、第56條、第61條)

三、少年前案之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三年內,未再受他案之處分或刑之宣告,其前案始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修正條文第83條之1)

四、本次修正除第83條之1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後施行。(修正條文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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