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賣軍用品 職業軍人認罪獲輕判2年6月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南市一名職業軍人因任務編組接任營區經理補給士,負責保管軍用品,但卻發現保管的物品沒有確實登載庫存,竟私運到營區外轉賣給商家,不法獲利21萬餘元。最高法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26日依貪汙罪,判處2年6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現役軍人林男是營部連上等兵,自2012年9月起負責營區軍品需求判斷、申請、獲得、儲存、分配及超量廢舊與擄獲物資的處理,因而持有迷彩衣、迷彩褲、軍毯等軍用物品。但林男發現,這些軍用品沒有確實記載數量,竟將軍用品轉賣圖利,他利用空閒時間,私下將軍用物品載出營區外,由他人介紹,以軍毯一件300元、迷彩衣褲一件250元的價格,分次將近千件軍用品賣給民間業者,獲利21萬7500元。台南憲兵隊接獲檢舉,展開偵查,將林男移送地檢署偵辦。

台南高分院認為,林男觸犯貪汙重罪,最輕要判10年以上,但考量被告在偵查中自白犯罪,將全部不法所得繳回,加上年輕識淺、思慮不週,誤罹重典、情輕而法重,就算科處法定最低之刑,猶嫌過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依刑法59條規定減刑,輕判有期徒刑2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外觀。(楊忠翰攝)

▲最高法院外觀。(圖/記者楊忠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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