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通緝犯開槍 葉驥案非常上訴今遭最高法院駁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桃園市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前年追捕通緝犯,因通緝犯開車衝撞逃逸,葉持槍朝其腿開3槍,對方最終因傷重死亡,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確定。檢察總長顏大和以法院未讓葉員在審理辯論時做最後陳述等2項理由提起非常上訴,但26日遭最高法院駁回。

因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已調查該通緝犯倒車逃跑時,並沒有因吸毒精神狀態不清的情況,二審在辯論終結程序,也有讓葉驥做最後陳述,審理程序已完備,定讞判決並無違法不當之處,因此將非常上訴駁回。

2014年2月16日下午3時,葉驥接獲線報,竊盜通緝犯羅文昌在新屋鄉石牌村資源回收場變賣贓物,他趕到後看見一輛車停在資源回收場前卻不見駕駛。數分鐘後,羅文昌進入車內,葉驥前去盤查時,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他對空鳴槍後,朝羅腿部開了3槍,羅駕車逃離,衝入附近稻田中,因大量失血死亡。 

歷審都判葉驥有罪,因為法院認為,葉男當時站在車門旁,沒有遭撞倒之虞,反倒是葉朝羅腿部開3槍,子彈貫穿羅下肢血管 10個彈孔,導致羅死亡,逾越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此案件引發對於警方執法尺度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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