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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年資是否應採計?代課老師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出爐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代課老師的年資不能累計,影響其薪資,憲法法庭判決相關規定違憲。(圖/資料畫面)

▲代課老師的年資不能累計,影響其薪資,憲法法庭判決相關規定違憲。(圖/資料畫面)

新北市一名代課老師不滿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規定不採計職前代理教師年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於3月12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後,9日宣判,判決教育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做之規定部分違憲。

全案源於一名曾任職華僑高中、石碇高中的張姓代課老師於2017年間,獲新北市立中和高級中學聘為代課教師,但不採計他任教前2年的年資,影響其敘薪,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但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為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的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違憲,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教師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教育部修正、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第12條,與新北市政府修正發布的「新北市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的第10點第1項,規定及函釋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目第4款之規定。

另教育部發布,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別修正、訂正之規定高中以下學校於敘薪時,不採計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其釋函及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判決違憲之規定,需於自判決宣示日起1年內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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