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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王柏融觸身球爭議 聯盟引用了是否為「霸王條款」?

記者黃耿誼/台南報導

主審判定王柏融故意碰球,經過挑戰改判觸身球。(圖/翻攝自CPBLTV)

▲主審判定王柏融故意碰球,經過挑戰改判觸身球。(圖/翻攝自CPBLTV)

上週中職出現不少爭議判決,其中在統一獅面對台鋼雄鷹的比賽,9局上邱浩鈞對王柏融的觸身球充滿爭議,當下台鋼選擇挑戰,聯盟也解釋當下審視後認定王柏融並未蓄意伸肘而改判,並在賽後引用規章解釋。

當天聯盟引用規章中的第9章第6條中解釋,該規章寫道:「重播檢閱小組在檢閱爭議判決之過程中,若同時察覺其他判決有誤或其他狀況時,裁判員有權利同時進行改判。」

雖然規章這樣寫出,不過這條也可謂是重播輔助判決的「霸王條款」。換言之只要挑戰方提出可以挑戰的項目,裁判必須將該判決過程重播檢視,當下有任何其餘誤判包含無法挑戰的項目,若發現也需要一併修正。

聯盟規章第9章第45條第1點寫明不可挑戰之事項,包含:好壞球、揮棒與否(觸身球與擦棒球除外)、投手犯規(是否退離投手板除外)、內野飛球、壘包前滾地球界內或界外、妨礙守備(不包含企圖雙殺之滑壘、擊跑員在一壘後段是否跑在三呎線內妨礙傳球的野手、擊出球碰觸擊球跑壘員、跑壘員或裁判員、及球員揮棒落空餘勢碰觸捕手、擊球員拋棒碰觸捕手、觀眾妨礙)、妨礙跑壘(本壘衝撞除外)。

若按照本次王柏融觸身球爭議判決的標準,在每個爭議判決中只要總教練找出可以挑戰的事項,那經過重播輔助判決的過程中,審視重播的技術委員依照此規定察覺其他判決有誤,就必須一併作出修改。等於只要總教練在爭議判決中,找得出可挑戰事項,就能間接挑戰不可挑戰之事項,那聯盟不可挑戰之事項是否就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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