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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消防法》修正 業者未協助救災最重罰千萬、釀死最重判7年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條文。(圖/資料照)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條文。(圖/資料照)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條文,除了擴大吹哨者適用範圍外,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發生火災時,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最重處1000萬元罰鍰。

屏東明揚工廠去年9月22日大火,造成上百人死傷,其中有4名勇消不幸殉職,引發社會強烈關注。因此,行政院推動《消防法》修法,並在今年六月通過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避免悲劇再發生。

立法院今通過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條文,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平面配置圖、化學品及搶救必要資訊,並立即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上開場所的管理權人在場所發生火災時,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可處管理權人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明定,上開場所的管理權人,如果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未提供場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配置圖,可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為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三讀條文也規範,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如果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規定,發生火災致人於死,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另外,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三讀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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