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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毒通緝犯趴趴走!出門狼狽落網…他主動繳械 自揭購買手槍、子彈價碼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吳姓男子有毒品、槍砲等前科,花3萬元購買1把非制式手槍及24顆子彈自保,今年因案遭通緝,人落網後向警方自首報繳手槍。(圖/翻攝畫面)

▲高雄吳姓男子有毒品、槍砲等前科,花3萬元購買1把非制式手槍及24顆子彈自保,今年因案遭通緝,人落網後向警方自首報繳手槍。(圖/翻攝畫面)

高雄吳姓男子有毒品、槍砲等前科,經常從事不法行業,為了擁槍自重,花3萬元購買1把非制式手槍及24顆子彈;今年初因遭通緝,被警方在路上攔查逮捕,後又在車內搜出子彈及毒品,吳男自首槍藏在租屋處,由警方搜索報繳;此案經法院審理,將他依法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沒收扣案槍彈,可上訴。

吳男某天到高雄市國道一號瑞隆路段下方,跟綽號「阿彬」的男子,以3萬元購買1把非制式手槍及24顆子彈,並把槍藏在鳳山租屋處,甚至開車外出時,仍會把槍帶上,擁槍自重。

但吳男因案遭通緝,被警方盯上,於今年2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遭警方逮捕並搜索,當場查扣24顆具有殺傷力、1顆不具殺傷力的子彈及毒品;但他落網後自首坦承租屋處藏有非制式手槍,並向警方報繳持有的全部槍枝。

偵審期間,吳男都坦承犯行,但法官認為,員警查獲子彈以經驗法則判斷,當場詢問除子彈外有無持有其他槍械才坦承,因此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部分,當符合「自首」要件,至於非法持有子彈部分,警方以通緝犯身分將人逮捕,搜索而查獲,則件未符自首。

法官考量,吳男自陳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過漁船補給相關工作,月收入4萬元,離婚,無子女;加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素行不良,因此法院審理後,將他依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沒收扣案槍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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