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宜蘭消防局的後續處理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最終離職、提起申訴,批評怠忽職守,並通過對該單位糾正案。(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宜蘭縣消防局接連發生3起性騷案,女消防員盥洗、更衣時遭騷擾及偷拍,消防局調查時錯誤引用法規,受害人並遭上級百般刁難、言語施壓,造成被害人患上創傷症候群,最終離職。監委葉大華今(13)日表示,消防局的行為怠忽職守、存在重大違失,監察院通過對宜蘭縣消防局之糾正案,並請內政部及消防署健全相關申訴流程與員工協助方案。
監察院指出,111至112年間,宜蘭消防局所屬分隊陸續發生3起消防員涉性騷擾事件,經監察院調查,於12月5日通過糾正宜蘭消防局,並請宜蘭縣政府議處失職人員。
監委葉大華表示,111年12月分隊發生性騷擾案件,於備勤室盥洗時發生,被害人因「備勤」而無法擅離服勤處所。然消防局卻以107年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11點「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之「備勤」定義,認其不符性別平等工作法要件,錯誤引用法規調查本案,並拒絕核給公傷假,直到勞動部函請宜蘭縣府,才於112年5月15日重新審議並變更假別,嚴重傷害被害人權益。
葉大華指出,調查本案的小組成員皆為內聘人員,未依規定徵詢專業意見或邀請專業人員調查,除要求被害人重複陳述案情,訪談時更有不妥言語,對被害人身心不當施壓,導致其日後透過記者會及立法院申訴此案,相關作為顯有違失。
葉大華續指,被害消防員因而罹患急性創傷壓力反應,經醫院開立證明為據。消防局除拒絕核公傷假,被害人欲請病假休養、住院時,主管多次要她拍攝住院照片、開立「住院證明」。葉大華批評,消防局百般刁難與言語壓迫,將人力不足之窘境轉嫁被害人承擔,未善盡保護被害人之義務,終致其身心不堪負荷而主動離職,折損珍貴人力,難辭對消防員健康權保障不力之咎。
葉大華再指,宜蘭消防局所屬分隊於112年3月再發生女消防員室內就寢、更衣時遭偷拍。按規定,雇主於知悉受僱者遭受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確保懲戒或處理有效執行。宜蘭消防局局長徐松奕及各級主管卻未積極監督,事件發生後,行為人與被害人仍兩度在值勤及訓練期間接觸,造成被害人身心不適,提起申訴;且該案涉及刑事責任,消防局卻未按規定,主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告發,怠忽職守,均核有重大違失。
葉大華也指出,112年5月之另起性騷擾事件中,涉新北與宜蘭兩消防局跨轄議題,新北消防局性騷擾防治規定中,未明確規範跨轄處理原則,致未能同步糾正及補救,亦未能共同調查。宜蘭消防局雖為兼顧被害人及行為人權益,耗費時日、多方考量做出隔離措施,卻仍牴觸法令。消防署應藉此檢討改進跨轄案件處理流程。
葉大華嚴正表示,宜蘭消防局就數起性騷擾事件均未依規定,也疏於提供當事人法律資源或協助,致當事人需獨自面臨司法程序,對被害人權益保障顯有不周;局長徐松奕未能掌握主管人員之情況,且於本院之陳述與實情有間,確屬不當,宜蘭縣政府應議處失職人員,並以本案為鑑依法強化性騷擾案件調查訓練、建置諮詢窗口及專業人力資料庫,避免性騷擾調查流於閉門造車,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也應整合資源,提供被害人運用;受僱者受性騷擾而提出訴訟時,亦應提供必要法律扶助。
葉大華呼籲,消防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消防勤務實施要點關於「備勤」定義,刪除「整裝」要件杜絕爭議,部分消防機關訂定之實施要點仍未修正,亦缺乏性騷案件標準作業流程。消防署應督導地方配合修正法令並切實宣導;內政部應督導消防署健全消防員協助方案及納入獨立調查機制、落實性別友善廳舍建置,改善女性消防員所面臨廳舍不足、性別不友善現況,保障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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